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抗體檢驗資料使用辦法

 

民國113年6月初訂
民國113年06月21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會員得申請本會抗體檢驗資料,供學術研究使用。
第二條、 申請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如違反相關法令及規定所致一切後果,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本檢驗資料僅供學術使用,申請人於使用及發表時,不得作為營利之目的及用途。
第四條、 本檢驗資料僅提供申請者及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資料提供給參與本研究以外之第三方使用。申請人負責監督參與研究人員之使用,並願意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五條、 申請人應準備「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抗體檢驗資料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抗體檢驗資料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完整之研究計畫書,所屬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證明書」,繳交上述資料於秘書處。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組成委員會審查,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後,由學會秘書處提供所需之去個資資料。若申請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則退出審查委員會。若審查結果同意及不同意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指派學術長或其他專家協助審查。
第六條、 使用本檢驗資料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Taiwan Neuroimmunology Medical Society Data Set)。並於論文致謝加註: 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Taiwan Neuroimmunology Medical Society Data Set.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Taiwan Neuroimmunology Medical Society.